发布文号: 杭价费[2003]73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或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劳动组织许可证》之日起,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可以向相关的收费单位出具《就业援助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登记费、证照费和管理费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价费[2003]23号)公布的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6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新增和调整了部分免收项目,免收的项目(共84项)重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技术、技能培训班,一律免收培训费;参加技术鉴定的,一律免收鉴定费。
二、采取有力措施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下岗职工求职免收求职登记费、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同时免收其档案管理费。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一律按规定幅度内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自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三、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杭价费(2003)23号文件规定执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物价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产生活,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优化下岗职工再就业环境。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外来务工与就业和再就业收费检查的通知》(浙价电[2003]1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住重点问题、重点部门,加强领导,迅速认真组织好外来务工与就业和再就业收费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商请监察等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请各区、县(市)物价局将检查情况于4月25日前书面报市物价监督检查所。
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一般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