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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3]130号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调整的请示》(嘉计物[2003]11号)悉。鉴于你市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即将试运行,为适当补偿试运行期间的成本费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市本级进网用户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一类为居民生活(含中小学校)污水,每吨0.50元;二类为机关事业等单位和商业企业污水,每吨1.10元;三类为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企业污水,每吨1.60元;四类为其余工业企业污水,每吨1.30元。

  二、在COD在线检测设施完备后,对三、四类的工业企业污水,可按检测到的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分档污水处理费标准以COD值500mg/L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COD值低于500mg/L时,每低一档,收费标准相应降低0.06元/吨;COD值高于500mg/L并在1000mg/L以下时,每高一档,收费标准相应提高0.06元/吨;COD值高于1000mg/L时,每高一档,收费标准相应提高0.12元/吨。

  三、污水处理费收取办法。对一、二类污水仍按城市供水售水量计收。对三、四类污水,已安装污水计量表的按污水排放量计收;未安装污水计量表的按城市供水售水量计收。

  四、向污水排放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超标排污费。

  五、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价,自2003年5月1日的抄见水(污水)量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按规定的程序向我局再行报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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