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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凶器、枪支弹药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13 生效日期: 1981-06-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卫国民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条例规定,发布如下布告:
一、 严禁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弹药、炸药、雷管和匕首、三角刮刀、钢丝鞭等凶器。
二、 严禁持械斗殴和使用凶器伤害他人。
三、 各机关、学校、群众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街道、农村社队,要加强对职工、学生、社员和待业青年的教育,动员持有、私藏凶器的主动交出。
四、 凡持有、私藏凶器的,必须在本布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公社公安特派员或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不准隐瞒或转移。
五、 广大群众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收缴凶器的工作,发现违反本布告的,有权进行检举、揭发或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家长应教育子女,遵守政府法令和社会公德,发现子女持有斗殴凶器的,要动员他们主动交出。
六、 凡主动交出凶器的,不予追究;拒不交出的,或者再制造、私藏凶器的,依法严办。
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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