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法[2003]121号
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研究,决定授予你们部分定价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有关政策中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执行。
二、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部分定价权限详见“授权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定价项目表”。
三、你们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定价目录》,不得在省授权定价项目之外自行定价或扩大范围定价。
四、授权区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授权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定价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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