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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 2006-10-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川地税发[2006]1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狠抓落实,具体研究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挖掘、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 抓住重点,逐步实施
  (一)各地应重点选择电力、电信、石油、烟草、金融、保险、以及当地的高收入行业,逐步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对试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格式,实行电子申报或报送软盘的形式申报。
  (三)尚未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可继续使用以前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20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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