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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我市建成“省级无烟草广告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卫生城市成果,根据《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限期撤除烟草广告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草广告指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二、各广告公司不得经营户外烟草广告,户外广告牌不得登载烟草广告。
三、各类烟草专卖店不得在店外墙面设置、张贴烟草广告;各烟摊不得在烟箱上张贴烟草广告。
四、各文化、旅游、饮食场所和商场(店)不得在揭示牌、饮食用具、纸屑桶等物品上设置、张贴广告。所有经营单位(摊点)不得使用带烟草广告的遮阳伞。
五、各单位、各经营户务必于1999年6月15日前对所使用的广告进行清理,凡有烟草广告的应自行撤除,逾期未撤除,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