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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客运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客运市场的管理,改变我省农村客运市场秩序混乱的现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取缔农用运输车非法从事客运。特通告如下:
一、从现在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全省从事载客运输的农用运输车要逐步退出客运;2002年7月1日以后,农用运输车一律禁止从事载客运输。
二、交通部门不得再审批核发农用运输车客运许可证;对原已核发了农用运输车客运许可证和线路牌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全部收回。
三、交通稽征部门对已征收农用运输车客运附加费的,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所征剩余时间客运附加费退还给农用运输车业户,因取缔客运,业主自愿将农用运输车提前报废的可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报废单和经国家许可的再生物资公司的回收单将所征剩余时间的养路费返还给农用运输车业户。
四、凡改为货运或报废的农用运输车业户,原已保险的,可持保险凭证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办理已无保险利益的相关险种的退保手续。
五、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车厢内有乘坐装置的农用运输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车辆检测部门要严把农用运输车检测关,厢式农用运输车在车厢内有乘坐装置的要一律拆除,还必须固封乘客车门和车厢内车窗玻璃,改开车厢后门,并将驾驶室与车厢进行隔离;对已达报废年限或检测不合格的农用运输车,一律予以强制报废。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改造后的农用车重新检审,合格后在行驶证上检审签章。要严把农用运输车注册登记关,对车厢内有乘坐装置的农用运输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
八、自2002年7月1日起,对农用运输车非法从事客运的,一经查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报废,并对当事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200元罚款。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