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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2003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格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3 生效日期: 2003-02-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房改[2003]1号

各市、县(市)住房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为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根据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现就2003年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
  1、砖混结构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的最低限价(按成本价出售公房时,扣除工龄折扣、成新的扣及各项调节因素后砖混结构成套公房的最低售价)在原基础上提高5%左右。
  2、现住房折扣一律取消,非成套住房折扣不超过20%。

  二、关于调整公房租金标准
  砖混结构成套公房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在原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0%--20%。
  各市、县(市)调整出售公房成本价、公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由各市汇总后于2003年4月底前上报省住房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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