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房改[2003]1号
各市、县(市)住房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为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根据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现就2003年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
1、砖混结构成套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的最低限价(按成本价出售公房时,扣除工龄折扣、成新的扣及各项调节因素后砖混结构成套公房的最低售价)在原基础上提高5%左右。
2、现住房折扣一律取消,非成套住房折扣不超过20%。
二、关于调整公房租金标准
砖混结构成套公房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在原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0%--20%。
各市、县(市)调整出售公房成本价、公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由各市汇总后于2003年4月底前上报省住房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