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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5 生效日期: 2002-07-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2]53号

  近几年来,我省加大药品市场整治力度,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净化药品市场环境,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药价虚高,制假售假,欺行霸市等问题仍屡禁不止。尤其是近段时间,有的地方违法经营药品、破坏药品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十分猖獗。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将药品市场的治理整顿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来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各地政府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整顿和规范药品价格作为当前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查处药品虚高定价、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合理比价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使质价相符;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备案制定,防止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为牟取暴利而虚高定价,损害用药者利益,也不得为谋取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同品种药品,损害其他生产、经营企业的正当利益。药品生产企业在制定价格过程中,必须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市场监测的需要,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情况,对拒报、虚报、瞒报者,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使用营业执照所核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擅自使用带有“平价”、“特价”之类的字样,诱惑用药者;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向患者提供用药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 
  二、打破地方封锁和各种形式的非法垄断。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法规搞地方封锁或干预经营药品的正当竞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并认真废除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保护合法竞争、正当竞争。对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特别是以对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挠、干扰正当竞争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武汉市政府要针对当前武汉药品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打击恶势力。 
  三、继续加大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的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制售假劣药品、利用虚假宣传推销伪劣药品以及医疗机构和游医、庸医使用假劣药品坑害人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绝不能手软。对依法应当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吊销;对无证经营的药店、超市、药品集贸市场要依法予以关闭;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各地都应把农村药品市场的规范和整顿工作作为重点来抓。 
  四、大力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各级“纠风办”要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学、查、改”和行风评议活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煞住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力争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五、进一步加大治本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抓法制教育、抓源头治理、抓城信建设入手,加大治本力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法制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治药,不得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要加强对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要加快实施GMP、GSP、GAP、GLP等质量规范,提升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素质。 
  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安定,事关我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务求实效,使我省药品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20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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