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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核定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2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3]5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经征得省国税局同意,现就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以下简称“农维费”)标准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维费标准(元/千瓦时)的计算办法详见附件。

  二、农维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计算办法进行计算,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
  农维费标准计算办法
  前三年  前三年供  前三年农维费累计收入  前三年农
  农维费  + 电企业累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综变以下
  累计收入  计进项税  (前三年供电企业+前三年农维  累计材料费
  累计销售收入费累计收入)×17%
  农维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三年农综变以下累计用电量
  注:前三年是指2002年、2001年和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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