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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建设局关于节前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的情况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3-01-24
发布部门: 余姚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各建筑业企业:
  为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气氛,使今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开端,根据《关于开展节前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余建发[2003]3号)要求,我局组织有关人员于1月10日至1月22日对全市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
  这次所有被查工地均由马路巡查确定,共检查了18家施工企业的27个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共发出整改通知书23份。

  二、检查依据及内容
  这次大检查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上级部门和我局的有关文件。检查主要内容,一是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是否规范;二是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精神情况;三是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四是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三、存在问题
  检查中发现,虽然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处在上升阶段,但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部分施工现场还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有的还相严重。主要问题有:
  1、少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制意识淡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如上虞宏丰建筑工程公司为赚取管理费接受个体包工头挂靠,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且在我局对其处罚后仍继续其违法行为。该企业的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的建筑市场秩序。
  2、少数施工企业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安全与效益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不注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投入,存在严重侥幸心理。
  3、施工现场与《标准》存在较大距离,部分工地未建立台帐资料,甚至主体结顶仍未搭没脚手架,临边防护不到位,临时施工用电TN-S系统普遍不到位,现场施工无文明可言。
  4、个别工地仍在使用被淘汰设施,如华夏建筑公司的富诚汽车零部件公司厂房工地仍在使用钢管井架、毛竹脚手架、未配备电箱。

  四、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经研究决定:
  1、对严重扰乱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的上虞宏丰建筑工程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自2003年1月25日至2004年1月24日清退出余姚建筑市场一年的处罚。
  2、对仍在使用淘汰毛竹脚手架、钢管井架的余姚市华夏建筑工程公司等3家施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名单见附表)。
  3、对仍在使用淘汰毛竹脚手架、钢管井架且未办施工许可证先施工的陆建峰等3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批评,且给予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处罚。(名单见附表)

  五、下步意见
  1、各企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自身市场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对未办证先施工的企业一经查实我局将严肃处理。
  2、各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订本公司在2003年度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计划和措施,努力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水平。
  3、各企业要继续加大对在建工程的自查和整改力度,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今后对使用毛竹脚手架、钢管井架和未质配电箱的项目经理一经发现将吊销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附件:全市通报批评企业名单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吊销名单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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