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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2 生效日期: 2003-01-02
发布部门: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信用浙江”建设,决定进行 “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评比。现将申报、考核及命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的范围及考核原则
  凡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二、申报命名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三、申报考核命名方法
  企业进行自查,经过自查认为符合条件者,填写申报表,于2003年2月15日前将申报表送至我局监管科。
  联系地址:宁波保税区大厦315、317室;联系电话:86896675
  具体情况及申报表下载请参阅保税区工商网站(www.12315.gov.cn)

特此通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
二○○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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