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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国际演艺学院有关收费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 2001-12-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253号
四川省监察厅:
  你厅转交我局关于广元市一群众反映四川音乐学院国际演艺学院收费问题的登记处理表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四川音乐学院国际演艺学院学费标准审核问题。目前国家对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审批的原则是:对公办高校学费占其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比例可以高一些。非师范艺术专业现阶段全国平均培养成本大致在4万元左右,国家计委规定执行标准在1万元/生·年以内,我省经批准艺术专业表演、编导、美术每生每年1万元,播音、动画、影像每生每年8000元;对民办学校则按不以赢利为目的原则按全额成本收费。国际演艺学院是四川音乐学院下属的民办二级学院,我局根据其办学成本并考虑四川经济发展状态和群众承受能力,从低控制在1.7万元/生·年。
  二、关于国际演艺学院的其它收费问题
  普通高校的收费项目是: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学费、住宿费须经审批,代管费按代收代支,不得赢利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确定。我局在审核国际演艺学院收费标准时,明确规定在调整学费后,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赞助费等。从学生家长投诉看,国际演艺学院代管费项目中存在乱收费行为,我局将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三、关于民办学历教育管理的问题
  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迅速,但在管理上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收费不公开,混淆其办学性质,误导学生。二是民办高校(含公办学校的二级民办学院)规模小、实力差,办学目的不明确,乱收费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师资力量较弱,未能严格按国家规定教学计划授课,质价不符。对此,我局正抓紧制定有关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并积极与省教育厅、省招办联系,争取规范2002年招生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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