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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低洼棚户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 2001-11-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川地税函[2001]377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经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1994]154号、成府发[2001]76号规定:经市住房解困解危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低洼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户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第 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文件要求,此项规定应当清理纠正,停止执行。请向有关方面作好汇报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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