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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3 生效日期: 2002-12-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2]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和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办理程序作以下规定。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一)秘书处接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应及时进行登记,送市政府领导阅示,并复督查室备存。
  (二)市政府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相关处室负责转达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做好催办反馈工作。
  (三)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一律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反馈。上报前应逐级送市政府原批办领导审定。
  (四)上报材料应主送上级原批示领导,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秘书处)或国家有关部、委、办、局。并复督查室和秘书处备案。
  (五)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一般应从收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反馈。

  二、市长批示件的办理
  (一)综合一处接到市长批示件后,应视情即时交督查室办理。督查室对市长批示件应及时登记编号,拟定办理方案,并负责转达、督办和反馈。
  (二)市长批给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相关处室(秘书)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督查室进行反馈。
  (三)督查室应及时跟踪掌握市长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市长。同时定期将市长批示及批示办理情况汇总后,以《市长批示办理情况》呈报市长。
  (四)市长批示件交办后,一般应在10天内向市长作出反馈。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的办理
  (一)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批示后,有关处室(秘书)应负责对批示逐一进行登记、传达、督办和反馈。
  (二)对副市长、市长助理重要批示件的反馈应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副市长、市长助理。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后,有关处室(秘书)应在10天内向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反馈。
  市政府领导在轮阅文件上的批示,有关处室(秘书)应及时复印处理,不得影响文件的正常流转。
  督查室应定期将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的批示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以《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办理情况》分别呈报各位领导。
  在领导批示件办理中,各承办单位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办理落实工作,按期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反馈。办公厅各有关处室应密切配合,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任务。
  领导批示件实行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的具体操作办法,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操作程序》执行。各地、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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