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2]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和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办理程序作以下规定。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一)秘书处接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应及时进行登记,送市政府领导阅示,并复督查室备存。
(二)市政府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相关处室负责转达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做好催办反馈工作。
(三)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一律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反馈。上报前应逐级送市政府原批办领导审定。
(四)上报材料应主送上级原批示领导,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和秘书处)或国家有关部、委、办、局。并复督查室和秘书处备案。
(五)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一般应从收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反馈。
二、市长批示件的办理
(一)综合一处接到市长批示件后,应视情即时交督查室办理。督查室对市长批示件应及时登记编号,拟定办理方案,并负责转达、督办和反馈。
(二)市长批给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相关处室(秘书)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督查室进行反馈。
(三)督查室应及时跟踪掌握市长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市长。同时定期将市长批示及批示办理情况汇总后,以《市长批示办理情况》呈报市长。
(四)市长批示件交办后,一般应在10天内向市长作出反馈。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的办理
(一)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批示后,有关处室(秘书)应负责对批示逐一进行登记、传达、督办和反馈。
(二)对副市长、市长助理重要批示件的反馈应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副市长、市长助理。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后,有关处室(秘书)应在10天内向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反馈。
市政府领导在轮阅文件上的批示,有关处室(秘书)应及时复印处理,不得影响文件的正常流转。
督查室应定期将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的批示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以《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办理情况》分别呈报各位领导。
在领导批示件办理中,各承办单位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办理落实工作,按期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反馈。办公厅各有关处室应密切配合,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完成领导批示件的办理任务。
领导批示件实行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的具体操作办法,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操作程序》执行。各地、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