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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4 生效日期: 2002-10-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56号

    为加快湖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大力实施技术创新、功能创新、制度创新措施,使园区真正成为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龙头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浙政[1999]1号文件,结合湖州及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现就加快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鉴于园区设立在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实际,确定由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园区实行单列考核,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园区。

  二、园区形成的地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以2002年为基数,其新增部分三年内全部留给园区,用于支持园区发展。

  三、园区设立湖州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内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研发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高新技术园区内项目重点倾斜。

  四、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地方净收益部分;购置生产经营房的应纳契税,按市得部分补贴返还50%。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电等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五、园区内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六、园区内企业用税后利润在园区内再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前述第五条、第六条返还给企业的补贴和奖励,必须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七、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35%限制,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八、允许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小企业将注册资金分期注入,首期注入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

  九、达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其名称注册登记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工商部门核准,可冠以“浙江”名称。

  十、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日起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收益。

  十一、鼓励社会单位、金融机构在园区创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进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获取投资收益,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园区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率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十三、园区内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十四、加强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经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五、中央各部委、外地、海外留学生和外商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园区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予优先享受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

  十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对上述企业具备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条件的,可批准其设立存放加工保税货物的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携带进口合理数量的自用的生活用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十七、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创办科研机构和企业,或园区企业从外地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有关部门审核,优先安排其本人和配偶、子女户口迁入,其调入我市生活安置所需费用允许按规定进入企业成本,帮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十八、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可以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培养重点对象。

  十九、涉及园区内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对园区内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工本费、资源补偿费严格按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比照执行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口一卡”的规定,并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

  二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对园区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从考核的该年度起,停止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参照执行。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返还和补贴款或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弄虚作假骗取优惠的,如数追回相应款项,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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