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1]123号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剑南路剑阁县城至公兴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广交发(200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剑南路剑阁县城至公兴段全长62.8公里,标准为二级沥青路面,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7)63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试行收费。经审计审定的工程总投资为2931.1万元,其中:无偿部分为1631.1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1300万元。试收费到2001年2月共收取通行费650万元,还本付息468万元(其中:还本金91万元,付息377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广元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期限从1997年4月10日起至2007年4月9日止。到期即停止收费。
四、正式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1)117号文。
五、收费站设置:在塔子山、白龙设2个收费站。
六、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制在3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八、九”同川交公路(2001)117号文“七、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