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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剑南路剑阁县城至公兴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30 生效日期: 2001-07-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1]123号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剑南路剑阁县城至公兴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广交发(200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剑南路剑阁县城至公兴段全长62.8公里,标准为二级沥青路面,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7)63号文批准按收费还贷公路试行收费。经审计审定的工程总投资为2931.1万元,其中:无偿部分为1631.1万元,有偿部分为银行贷款1300万元。试收费到2001年2月共收取通行费650万元,还本付息468万元(其中:还本金91万元,付息377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广元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收费期限从1997年4月10日起至2007年4月9日止。到期即停止收费。
  四、正式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1)117号文。
  五、收费站设置:在塔子山、白龙设2个收费站。
  六、收费人员在公路部门现有职工中选聘,限制在30人以内。着装人员及数量需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八、九”同川交公路(2001)117号文“七、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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