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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收费(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4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1]138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家规定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药品招标业务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1、标书成本费
  向投标方按300元人民币/份标准收取。用于编制招标文件,提供表格资料等开支。
  2、交易服务费
  向中标方按中标金额的1%收取。其服务内容包括组织投标踏勘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示评标结果,发布中标信息,协调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除上述两项费用外,代理机构不得再向投标方或中标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一年,国家制定统一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各代理机构应按本文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他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时,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60%收取,即标书成本费:180元/份,交易服务费按中标金额0.6%收取。
  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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