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交通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经济环境,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清理向机动车辆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内容
(一)进一步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包括收费点,下同)。
二、组织领导
清理向机动车辆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负办)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牵头,清理向机动车辆收费工作由市纠风办负责牵头。市计划、公安、财政、交通、建设和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市公安、交通、建设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于9月30日前向市减负办和市纠风办上报《宁波市向机动车辆收费情况登记表》,向市减负办和市交通局上报《宁波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情况登记表》;道路站点按照浙江省交通厅《关于抓紧做好收费公路收费年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2002]288号)和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1]527号)精神,由市交通局牵头做好收费年限测算,并报市政府。
(二)汇总分析阶段。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调查摸底情况,由市减负办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汇总分析,于10月上旬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讨论审核。
(三)清理整顿和申报阶段。根据中央、省清理整顿政策和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在11月下旬前,逐项清理、报批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项收费项目。
按照省政府对宁波市道路收费站点和收费年限的批复,限期撤销和拆除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规定和到期的道路站点和设施。
各县(市)、区于9月30日前向市减负办和市纠风办报送《宁波市向机动车辆收费情况登记表》;向市减负办和市交通局报送《宁波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情况登记表》和道路收费站点及收费年限测算的报批材料。各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于11月下旬结束,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市减负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新闻部门要紧密配合此项工作,宣传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报道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略)
2.宁波市向机动车辆收费情况登记表(略)
3.宁波市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情况登记表(略)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