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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港体制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 2002-08-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港口改革和发展,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当前宁波港在体制改革和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宁波港集团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费问题
  (一)凡中央、省明文规定留给宁波港集团公司的税费,应全面落实。
  (二)凡宁波港集团公司上缴留给宁波市的所得税,作为港口建设发展基金,用于港口建设。
  (三)凡中央和省政府需由宁波港集团公司交纳的税费,由宁波港集团公司承担。
  (四)宁波港集团公司上缴的集装箱运输服务营业税,以2000年为基数,超额部分用作港口建设发展基金,并用于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
  (五)宁波港集团公司经营与港口运输无关的其他多种经营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照常纳税。
  (六)宁波港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税费优惠。

  二、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问题
  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的收缴比例、范围、环节、返回比例等均按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港口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问题   对行政划拨的港口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及其它税费,以国有资本金增资方式注入公司

  四、宁波港集团公司现有承办的社会职能处理问题
  原则上支持宁波港集团公司将所办的幼儿园、医院、居委会等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具体方案另行研究。

  五、引航和公安问题   对宁波港集团公司的引航和公安管理,暂时维持现状不变,待时另行研究。

  六、集装箱卡车通行费问题
  对经招宝山大桥、宁镇公路、常洪隧道、甬江隧道的集卡通行费,参照大石契至大朱家的办法,争取给予免收。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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