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2]268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和《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桐乡等56个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其相应减收的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通过对部分电量进行电价折让的办法解决,具体电价折让金额详见附表。
二、桐乡等56个县(市、区)供电局(用电管理所)所辖农村电网的所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应严格按照浙价工[2000]401号、浙价商[2001]321号和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及时对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按0.53元/千瓦时执行的,供电企业应将多收的电费退还给用户。
三、本通知下达的电价折让金额为预结算数,年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2002年桐乡等56个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县(市、区)电价折让金额预结算明细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