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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农业税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 2002-08-13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现就稳定农业税现行负担、规范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农业税负担
  为进一步减轻种田农民的负担,农业税继续按现有的负担水平和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稳定不变。
  为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鼓励发展效益农业,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税的征收
  农业税以粮食为计征本位,按核定的计税面积和计税产量确定计征任务。农业税由地方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农税征收机关”)征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农业税计税价格全省统一,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下达。农业税征收的具体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经国家批准征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在办妥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后,农税征收机关相应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征收任务。
  农业税的纳税期限,由各市县农税征收机关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民收入的具体情况,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确定。

  三、农业税的减免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本着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要逐步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规范减免程序,严格实行农业税减免公示制度。
  农业税减免分为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农业税社会减免指标,按当年农业税计征任务的5%安排,重点向贫困农户倾斜,具体由市县农税征收机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掌握使用。
  省财政每年根据各地的受灾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和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受灾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帮助灾区群众解决困难。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农业税征管责任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业税纳税人应积极、主动缴纳农业税。农税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税,对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征收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按日加征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多次催缴仍拒绝纳税的,经县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农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税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业税收遭受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同农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农税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意见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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