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6 生效日期: 1995-11-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5]301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要求,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根据《方案》提出实施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方案》中关于把17家地方寿险公司并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寿险子公司和取消人保公司国内业务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作法是理顺保险机构体制和税收体制的需要。它对于加快保险市场建设,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在的意义。因此,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国务院批复通知 国办通[1995]31号(略) 
 
  附: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为理顺保险机制体制,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改革的基本框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中保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直接对国务院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中保集团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其财务管理。中保集团下设子公司,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中保集团公司以控股公司的身份对其专业子公司投资并实施领导、监督和管理。中保集团公司和专业子公司所属省以下分公司仍维持原人保公司的行政级别不变,但新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的总公司不再套用行政级别。中保集团的基本框架是: 
  (一)集团公司 
  中保集团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经营具体业务。 
  1.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集团的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方针政策和业务法规,承担保险市场调研工作;对各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负责提出整个集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的方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集团系统的劳动工资和分配政策;负责子公司领导班子及所属部门正职、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正职的考核、任免和管理。 
  (3)负责制定集团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方案;负责整个集团公司资产和资金的管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负责集团的对外交往和合作,包括出国(境)审批,拟定境内外保险机构的设立,研究国际市场的开发等。 
  2.组织领导。集团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总经理室设总经理1人(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5人,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稽核师各1人。5位副总裁中,4位分别兼任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海外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会的设立由中保集团章程确定。 
  3.内部机构。集团公司设办公室、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国际部、人事部、电脑部、稽核审计部、纪检监察部、机关党委和系统工会10个部门。各部门的职责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二)专业子公司 
  1.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专门经营各类财产险业务。 
  2.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专门经营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业务。 
  3.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中保集团控股的子公司,经营系统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以及集团对外的分出分入业务,并代行国家法定再保险职能。 
  4.现有海外保险机构仍作为独立的实体直属中保集团,继续经营海外保险业务。 
  5.现有的非保险经济实体仍作为中保集团的子公司,继续经营原来所做的业务。 
  6.中保财险、寿险、再保险三个子公司均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对条件不成熟的可以暂缓设立。 
  二、中保集团产、寿、再子公司分设的原则 
  (一)组建方式。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现有财产险业务和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和17家地方寿险公司现有的人身险业务和人员的基础上组建;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人保公司再保险业务部的基础上组建。条件成熟后,将此3家子公司过渡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务处理。根据寿险、产险分别经营的原则,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新老业务彻底分开;固定资产也要在帐面上划清,具体使用问题由集团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三)税制解缴。各子公司通过集团公司统一向中央财政纳税,中保集团负责税后利润分配和向中央财政编报决算表。 
  (四)分支机构设置。把现有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一分为二,分别隶属中保产、寿险两个子公司,取消现有的省级分公司;地(市)以下简公司体制根据寿险业务量大小而定,寿险业务量小的地区暂不分设,由所在地产险公司代理寿险业务,今后视业务发展酌情而定。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不设分支机构。 
  (五)注册资本。人保公司改为中保集团后,不再经营具体业务,其注册资本为30亿元。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其中,中保集团投资11亿元,企业投资9亿元;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中保集团投资8亿元,企业投资7亿元。 
  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其中,中保集团投资11亿元,国有企业投资9亿元。 
  (六)兼并地方寿险公司。取消现有的17家带有地方色彩的寿险公司人地位,实行股权上收,人员收编,作为寿险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对不愿意股权上划的股东,允许其退股;对不愿接受归编的人员,允许其自找出路。 
  三、关于法定再保险问题 
  在国家再保险公司成立之前,法定再保险业务暂由中保集团再保险子公司经办,但国家法定再保险业务必须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四、关于税收问题 
  统一税赋是保险业务公平竞争的必要前提。目前,人保公司的所得税率为55%,股份制保险公司为33%,外资保险公司为15%。人保公司改革后,其所得税率降为3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7号文,关于从1994年1月1日起“八五”后两年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率为55%的规定,在“八五”时期因税率降低造成的中央财政减收部分可通过中保集团税后利润交纳。 
  另外,取消人保公司现行的国内业务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做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