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2]116号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所得税的征管,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对市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68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67号)文件规定的饮食服务行业、其它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
(一)饮食服务行业
年收入总额30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10%
年收入总额300--600万元(含)的应税所得率11%
年收入总额6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13%
(二)其它行业 应税所得率12%
二、个人所得税
(一)饮食服务行业
年收入总额30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10%
年收入总额300--600万元(含)的应税所得率11%
年收入总额6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13%
(二)其它行业
年收入总额150万元(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10%
年收入总额150-300万元(含)的应税所得率11%
年收入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12%
饮食服务行业、其它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后,各征管局要对原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作相应调整,并对上半年已征所得税进行结算。其它相关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