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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涉及“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 2001-04-28
发布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行[2001]9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政府《关于公布成都市第二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成府发(2001)52号)精神,对公布取消(调整)的158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的有关收费,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停止收取。具体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取消“工程抗震加固审批”、“新建工程抗震设计审批”,此两项审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合并。国务院令(第279号、第293号)有关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但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没有收费规定。若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工作委托下属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也不得实施收费。因此,成都市物价局成价发(1997)52号关于抗震设防审查、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收费停止执行。此文相应作废。
  二、市市容环卫局取消“占道设置经营性亭棚、摊点审批”。根据禁止占道经营的精神,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1992)107号中有关经营性占道收费的规定,在我市停止执行。
  三、市药监局取消“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初审”、“药品批发企业《合格证》初审”、“药品零售企业《合格证》审批”,涉及三项审批的《个体药品摊贩合格证》每证8元、《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每证6元(原省物价局川价字非(1995)6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1998)36号批准)工本费停止收取。
  四、市劳动(就业)局取消“企业招用职工审批(改为备案)”,涉及此项工作,由用工单位缴纳的“招工服务管理费”每人5元(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川价字非(1992)60号批准)停止收取。
  五、以上公布停止收取的费用,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注销《收费许可证》上相关收费项目,做好收费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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