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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5 生效日期: 2007-01-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州政发1号
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的通知
吉首市、花垣县人民政府:
现将《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确保业主今年3月初施工建设队伍进场施工。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
为尽快开展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的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省政府《关于2006年拟建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6〕6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州政发〔2003〕05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05〕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并多次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吉茶公司(业主)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
一、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的原则
(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三)与当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相平衡的原则;
(四)同地同价、适度从高的原则;
(五)依法依规补偿的原则。
二、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相关政策
(一)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将耕地划分为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四个类别,并将水田划分为二类(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旱土为一类(平均年产值为1050元/亩),专业菜地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专业渔池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依据湘政办发〔2005〕47号及湘府阅〔2006〕69号规定,我们确定征收耕地年产值分别按水田1525元/亩、旱土1050元/亩、专业菜地2450元/亩、专业渔池2050元/亩作为征收耕地及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为了避免吉首市、花垣县因征收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差异而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同造成的矛盾,按同地同价原则,两县市统一按上述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土地补偿倍数的确定。按照省政府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对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地类补偿按州政发〔200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确定(含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按照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州政发〔2003〕5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依据其用途、使用权性质(出让或划拨)、区位座落等,按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确定;对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五)“三杆线”的拆迁由县市指挥部会同被拆迁单位共同核实实物量,并打出拆迁预算,由州指挥部牵头,县市指挥部、业主共同与被拆迁省、州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补偿原材料费,县市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三杆”搬迁工作。
(六)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湖南省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临时用地补偿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临时用地期限结合土地年产值进行补偿。对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临时使用耕地的,应当签定耕地复垦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有关耕地复垦责任事项,保证临时使用土地必须依法按程序批准。
(七)被征地农户的安置用地按高速公路征地标准执行。
(八)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州政发〔2005〕22号文件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风格形式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考虑到同地同价、补偿一致原则,切实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县市政府应采取“标准和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参照执行。
(九)矮寨便道原已修建的通村公路扩宽部分只能按临时性用地处理,原修建的公路不予补偿(考虑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州指挥部与业主协商,尽可能争取作个案适当补偿)。重新修建的便道按永久性用地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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