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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2]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职工应缴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代为扣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陕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所有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含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单位的收支预算。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而影响参保和缴费。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应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2年6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尚未参加的单位,要搞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指导和帮助,促其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和履行缴费义务。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事、税务部门要各行其责,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依法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 
 
 
20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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