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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2]67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使本市流动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日趋增多, 已逐步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也成为社会关注的新问题。解决我市流动人口中(包括市外流入本市的、市内之间流动的)年龄在6-15周岁,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我市投资创业环境的改善。
  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内容。根据《决定》精神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应尽职责,各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落实,切实履行起领导、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流入地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教育、公安、财政、工商、劳动、物价、卫生、房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摸清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当好参谋。流动儿童少年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随时掌握其入学情况。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流动儿童少年教育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在户籍所在地确无监护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应为其办理在流入地借读手续,并在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送子女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不按本通知要求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入学,以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主要途径和办法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和办法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
  (一)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中小学借读为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申请借读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该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籍证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在流入地的暂住证等证明材料向暂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借读,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入学。
  (二)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可采取国有民办、公办民助等形式,利用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由政府无偿提供),委派热心于教育事业,具有从事学校教育管理经验的退休校长或教育工作者担任校长,举办面向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按照办学基本条件依法举办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办学基本条件附后)。
  各地应根据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可行的方法,妥善地解决好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
  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向学生收取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借读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适当减免借读费。公办学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人数,计入学生年报基数,并拨给相应的公用经费。

  四、加强对流动儿童少年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把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升学率、巩固率计入当地的教育管理考核指标,并作为创建教育强县、强乡镇的一个重要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在本地公办学校中借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按照有关借读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健全借读手续。要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在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对待。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达不到办学标准的,应当责令其整顿。对经整顿仍达不到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学校,应依法予以取缔。教育行政部门撤消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将该学校的学生就近妥善地安置到其他学校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
  要加强对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情况的管理。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在本地教育网页上公布流动儿童少年的就学情况,并定期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流动儿童少年学校办学基本条件
  1、申请举办流动儿童少年学校的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个人须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
  2、校长必须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学历层次和教师资格证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管理工作;
  3、有稳定的、具有任教资格的、师德良好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师资队伍。
  4、有固定独立的环境安静、无污染源、无噪声源、无危险性的教学场所;有明确的办学方案、课程计划和使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5、有满足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教学用房。班额合理,校舍无危房(须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6、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学生食堂(须有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卫生设施设备,有教学所必需的教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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