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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当前建设用地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0 生效日期: 2002-07-10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2]66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规范当前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关于切实规范当前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的意见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全市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地方保护、利益驱动、疏于管理等原因,当前在建设用地管理秩序方面仍存在着边批边建、未批先占、擅自征地、不及时缴纳国家税费等违法现象,个别地方情况还十分严重。为切实规范当前建设用地管理秩序,依法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学习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牢固确立按规划用地、管地意识。当前,因行政区域、工业园区布局调整,确需调整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调整修编主体的职责,组织力量按规定程序抓紧修编并报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精心指导,积极配合,及时组织评审,为依法用地、管地创造条件。当前要尽快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工作的基础上,把抓好规划的实施作为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寓规范管理于规划实施之中。

  二、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全面查处。对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已实际占地,因没有及时缴纳国家税费而无法办理供地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缴清;对经多次催办、催缴后仍不报批、故意拖欠地价款的,以及在2001年6月30日前动工建设至今仍未缴清地价款、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项目,按违法用地处理。对未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违法用地项目要立即发出停建通知,责令停工,其中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以其他用地名义批准后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予以收回或者补交用地差价款;对囤积土地、非法转让或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收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省检查组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均要抓紧立案查处,并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查处结果;凡超越职权、擅自同意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造成违法用地的,按湖政发[2001]227号通报精神,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市、县人民政府均依据法律规定制订了相应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从总体上看,各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仍然存在压低标准、拖欠费用、打白条等现象,损害了农民利益,滋生了不稳定因素。为维护农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对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放)区管委会按谁欠谁负责的原则清理,并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付清。逾期不付清的,将追究当地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类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按法律规定期限,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逐步推行建设用地审批公示制
  凡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及时将土地使用者、土地座落及面积,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等审批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农民宅基地的审批情况应当每个季度在所在地行政村公布;位于湖州市中心城市、县城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用地项目应当每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布;其他用地项目可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布。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各地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1999年以来已批准的用地项目,应结合建设用地执法检查,在清理的基础上分批公布。

  五、加快建设用地供地审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支持建设与严格管理的关系,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结合检查整改,尽快解决农用地转、征用批准后因供地服务跟不上而造成违法占地的问题。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要按承诺的期限抓紧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缴清国家税费、供地报批材料齐全的项目要组织力量及时审批和供地。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外商投资项目要提前介入、超前服务,以确保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因建设项目变化造成无法供地或闲置的,可将其纳入储备计划进行储备。

  六、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察
  要狠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要加强经常性的巡回监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地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对滥用职权、非法批地和滥占滥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的组织领导,并对各县(区)的规范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级政府要把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有效措施,依法维护本地区正常的国土管理秩序。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用地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为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县(区)要根据上述意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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