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规定,现对本院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案件在审批、预收、判决负担、财务结算、移送执行等环节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各业务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决定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十二)当事人系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张债权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但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十三)有关规定可予以司法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不必提出申请,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予以减半交纳。立案的审判人员应将减半交纳情况记入《诉讼费用减交、免交、缓交情况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附件一),随案流转。
第四条 对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一审案件的缓交期限一般为二个月;二审案件的缓交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当事人可连续申请,但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五条 对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对当事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根据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等不同流程阶段,分别由各业务庭负责审查报批(《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审批表》,附件二)。
第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分别由负责受理、审理、执行该案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对决定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将决定内容通知当事人;对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应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未被减交部分诉讼费用(《预交诉讼费用事项通知书》,附件三)。
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条件或者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分别由负责受理、审理、执行该案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报庭长审批同意,并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第八条 对决定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在《结算表》上记明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况,并随案流转。
三、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实际负担
第九条 对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判决时应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当事人实际负担的诉讼费用:
(一)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败诉的,由其负担未被减交部分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不负担诉讼费用。
(二)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胜诉的,其不负担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全额诉讼费用。
(三)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以未被减交部分诉讼费用为基数,按分担比例确定负担的诉讼费用;对未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以全额诉讼费用为基数,按分担比例确定负担的诉讼费用。
第十条 对决定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判决时应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当事人实际负担的诉讼费用:
(一)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败诉的,免其负担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也不负担诉讼费用。
(二)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胜诉的,其不负担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全额诉讼费用。
(三)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免其负担诉讼费用;未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以全额诉讼费用为基数,按分担比例确定负担的诉讼费用。
第十一条 对决定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应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一)缓交期限届满,又未提出继续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缓交期限届满,当事人已预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和缓交期限为案件审理期限的案件,应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或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的原则,确定各当事人实际负担的诉讼费用。
四、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交纳、结算、归档
第十二条 案件审结后,业务庭审判人员应根据判决确认各当事人实际负担的诉讼费用,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应负担而未交纳的诉讼费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附件四)。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已交清诉讼费用的案件,业务庭审判人员应将交纳诉讼费用情况记人《结算表》,与相关交纳诉讼费用凭证,一并交财务科结算。由财务科负责在《结算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结算表》附卷归档。
对属于本办法第 十条第(一)项、第 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业务庭审判人员只须将《结算表》交财务科签署审核意见后,附卷归档。
第十四条 对期满尚未交纳或者交足诉讼费用的案件,业务庭审判人员应将当事人应负担和实际交纳诉讼费用情况记人《结算表》后,向立案庭提交强制执行诉讼费用报告及裁判文书原件二份和《结算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由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十五条 立案庭审批立案后,应将记载执行案号的《结算表》原件交还相关业务庭。业务庭审判人员应持《结算表》与相关预交诉讼费用凭证,交财务科结算。由财务科负责在《结算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复制一份《结算表》留财务科备案。审判人员将签署审核意见的《结算表》附卷归档。
第十六条 档案室负责对附卷《结算表》有否经财务科审核进行检查验收。对财务科已签署审核意见的,可准予归档;对财务科未签署审核意见的,则不予归档。
五、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执行、监督
第十七条 立案庭审查当事人先于业务庭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向业务庭核实《结算表》载明当事人未交纳或者交足诉讼费用的情况,并在立案审查表中注明应执行的诉讼费用数额。同时,在《结算表》上注明执行案号。立案后移送执行庭一并执行。
第十八条 立案庭审查业务庭先于当事人提交强制执行诉讼费用的案件,应依照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庭执行。
第十九条 执行庭负责强制执行诉讼费用案件。对当事人先于业务庭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与财务科在执结数额中先结算当事人未交纳或者交足诉讼费用数额,余额发还申请人;对业务庭先于当事人提交强制执行诉讼费用的案件,应根据执结数额与财务科结算。并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结算手续:
(一)全额执结诉讼费用的案件,由执行人员提出结算意见,报庭长审批。执行人员持执结数额凭证和庭长审批意见,与财务科进行结算。
(二)不能足额执结诉讼费用的案件,由执行人员对不足部分提出免交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执行人员持执结数额凭证和院长审批意见,与财务科进行结算。
(三)诉讼费用执行不能的案件,由执行人员提出全额免交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执行人员持院长审批意见,与财务科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财务科负责对备案的未交纳或者交足诉讼费用的减交、免交、缓交案件进行监督。对自审核之日起满六个月尚未交纳或者交足诉讼费用的案件,应通知执行庭及时结算。
执行庭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对已经执结的案件,即时与财务科结算;对未执结的案件,向财务科反馈执行情况。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减交、免交系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负担部分诉讼费用的减免,而非对未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负担部分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交系对应预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缓期预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减交、免交、缓交情况结算表
┌─┬──┬────────────┬─┬───────────────┐
│案│一审│( ) 字第 号 │案│ │
│ ├──┼────────────┤ │ │
│号│二审│( ) 字第 号 │由│ │
├─┼──┴──┬────┬────┼─┴───┬─────┬─────┤
│ │ 当事人 │应交数额│减交数额│ 免交数额 │ 缓交期限 │ 收据号码 │
│预├─┬───┼────┼────┼─────┼─────┼─────┤
│ │1 │ │ │ │ │ │ │
│交├─┼───┼────┼────┼─────┼─────┼─────┤
│ │2 │ │ │ │ │ │ │
│情├─┼───┼────┼────┼─────┼─────┼─────┤
│ │3 │ │ │ │ │ │ │
│况├─┼───┼────┼────┼─────┼─────┼─────┤
│ │4 │ │ │ │ │ │ │
├─┴─┴───┴────┴────┼─────┴─────┴─────┤
│承办人(签名) │书记员(签名) │
├─┬──────┬───────┬─────┬─────┬──────┤
│ │ 当事人 │ 应负担数额 │ 已交数额 │ 数据号码 │ 未交数额 │
│ ├─┬────┼───────┼─────┼─────┼──────┤
│实│1 │ │ │ │ │ │
│际├─┼────┼───────┼─────┼─────┼──────┤
│负│2 │ │ │ │ │ │
│担├─┼────┼───────┼─────┼─────┼──────┤
│情│3 │ │ │ │ │ │
│况├─┼────┼───────┼─────┼─────┼──────┤
│ │4 │ │ │ │ │ │
├─┴─┴────┴───────┼─────┴─────┴──────┤
│承办人(签名) │书记员(签名) │
├─────┬──────────┴──┬───────────────┤
│执行案号 │( )杭执 字第 号 │立案人员(签名) │
├─────┼─────────────┴───────────────┤
│ 财 务 │ 经办人(签名) │
│ │ │
│ 审 核 │ 年 月 日 │
├─┬───┴─────────────────────────────┤
│备│ │
│注│ │
└─┴─────────────────────────────────┘
附件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审批表
┌─────┬────────────┬────┬───────────────┐
│案 号 │( ) 字第 号 │申请日期│ │
├─────┼────────────┼────┼───────────────┤
│案 由 │( ) 字第 号 │申 请 人│ │
├─────┼────────────┴────┴───────────────┤
│ 申请项目 │ │
│ │ │
│ │ │
│ 理 由 │ │
├─────┼─────────────────────────────────┤
│ │ │
│ 承 办 人 │ │
│ │ │
│ 审查意见 │ │
│ │ │
├─────┼─────────────────────────────────┤
│ │ │
│ 合 议 庭 │ │
│ │ │
│ 评议意见 │ │
│ │ │
├─────┼─────────────────────────────────┤
│ │ │
│ 部 门 │ │
│ │ │
│ 审核意见 │ │
│ │ │
├─────┼─────────────────────────────────┤
│ │ │
│ 院 长 │ │
│ │ │
│ 审批意见 │ │
│ │ │
└─────┴─────────────────────────────────┘
附件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事项通知书
( )杭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本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将有关预交诉讼费用事项通知如下:
1.你自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本院已同意你减交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你自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应预交其余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3.本院已同意你缓交诉讼费用_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你自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应预交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4.上述应预交诉讼费用组成为受理费计人民币______元;保全费计人民币______元;申请执行费计人民币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5.对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6.本院已同,意你免于预交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特此通知。
本院开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
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年 月 日
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附件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 )杭 字第 号
:
本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杭 字第 号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尚有法律文书确定应负担而未交纳的诉讼费用 元,现通知你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自动交纳。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本院开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
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年 月 日
承办人: 联系电话:
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关于附件文书的填写说明
1.《结算表》预交情况一栏中的应交数额是指当事人应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数额;减交数额是指当事人应预交的未被减交部分诉讼费用数额;免交数额是指免于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数额,与应交数额一致;缓交期限是指准予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起止时间。
2.《结算表》实际负担情况一栏中的应负担数额是指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当事人实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已交数额是指当事人已经向本院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包括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数额;未交数额是指当事人未交纳应负担数额或者未交足应负担数额的差额。
3.《结算表》中的收据号码是指本院财务科开具的当事人已经预交或者交纳诉讼费用的收据号码。
4.《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审批表》是各业务庭用于审查、评议、审核、批准当事人申请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审批程序表。
5.《预交诉讼费用事项通知书》是承办人根据审批决定,选项填写有关预交诉讼费用事项并送达当事人的书面通知。
6.《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是承办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当事人应实际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填写并送达未交纳或者未交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按期交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
7.上述文书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填写、报批、备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