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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 2002-07-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2]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实施办法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40号),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促使企业更好地走出去,现就有关外贸扶持政策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组建外贸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外贸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帮助新获权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其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营业场所;二是有3名以上能办理外贸进出口业务手续、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如外销员、报关报检员、翻译等;三是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为客户保守商业机密。
  外贸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为尚无能力独立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获权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办理进出口业务手续、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如帮助接洽业务、签订合同、报关、报检、翻译、办证、储运、退税、财会核算等业务。
  外贸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工作质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向受益企业收取中介服务费。
  市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外贸服务中介机构。享受补贴的外贸中介服务机构以10家服务对象为基数,每新增1家服务对象,且该企业当年出口实绩在5万美元以上的,经考核后,由市政府按每户1万元补助,各县(市)、区亦可给予适当补贴。
  各县(市)、区要根据条件确定2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报市外经贸局确认。外贸中介服务机构要获得市政府补助,必须向每家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提供3项以上服务并提供办理进出口业务手续,具体服务的凭证、协议,并填报有关资料,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市外经贸局。经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二、鼓励外地企业来甬落户,扩大宁波外贸出口。
  外地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落户宁波的市外企业。该类企业来甬落户后,其工商注册及出口统计应在宁波市内,企业除享受落户所在地各项外贸扶持政策外,市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励。具体是:从2002年起,该企业3年内年度出口实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市政府给予奖励3万元;3年内年度出口实绩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市政府给予奖励6万元。两项奖励一次性兑现且不重复。出口实绩的核定以海关出口数据为准。
  达到奖励条件的外地企业,于年终后1个月内将企业基本情况如投资构成、经营状况以及要求享受奖励的申请报送宁波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三、加大对人才培训和引进力度。
  市政府安排120万元资金用于人才培训和引进。
  对2002年外贸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各类外销员、单证员、报关报检员以及外贸财会人员培训的人员,凡考试后取得证书的,按一定比例将培训费返回企业。对经批准到境外参加经贸人才培训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培训费补贴。
  从2002年起新引进的外地外贸营销人才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单人累计完成出口80万美元以上,给予人才所在企业1万元/人奖励。
  完成以上培训和引进人才任务的单位,将情况报当地外经贸局,由各地外经贸局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四、鼓励企业开展各类国际认证,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在外经贸企业中积极推进国际标准认证工作,着力提高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从2002年起,把通过ISO9000、ISO14000国际体系认证、风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或其它行业性国际标准认证作为评定企业管理等级的重要条件。市外经贸局要对通过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五、鼓励新获权生产企业尽快用权,开展进出口业务。
  新获权企业是指2001年1月1日后获权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具体奖励办法是:新获权企业自获权之日起1年内按出口实绩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出口实绩的核定以企业1年内出口的海关数据为准。新获权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奖励。
  新获权企业3年内年度出口超过上年50万美元以上的,其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鼓励和支持新获权企业到境外参加各类展(博)览会。具体办法见《宁波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

  六、用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政策,增大利息贴补力度。
  扩大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范围,提高放贷比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市属企业托管贷款利息补贴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01年出口退税质押银行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甬财政外(2001)1号)执行。即年度终了由企业填报贴息申报表、申请明细表并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各商业银行填企业利息支出情况明细表,分别上报市外经贸局,经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

  七、进一步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相应提高20个百分点,即市属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可享受70%补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具体操作按照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企业2001年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甬外经贸计财函字第125号)执行。即年度终了由投保企业填报保费支出补贴申报表,并附保险合同、保费支出凭证复印件,保险公司填报各企业保费支出情况汇总表,分别上报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办理拨款手续。

  八、支持开展WTO咨询服务,提高入世应对能力。
  依托高等院校、法律中介机构及其它民间组织,积极发展民间WTO咨询服务机构。民间WTO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过社会团体或法人资格登记;有5名以上具备一定资质的工作人员,包括国际贸易法律专家,律师、仲裁调解员、语言培训、网络等专业人员,教授、博士等高职称、高学历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需的工作装备;具备有偿服务的动作能力;有一定的服务方向,如国别(地区)市场研究服务,反倾销、技术贸易壁垒等专项协议咨询服务等;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民间WTO咨询服务机构主要任务是广泛开展信息、研究、咨询和培训服务,为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等。民间咨询机构按照精干高效、机制创新、自负盈亏的原则运行。对动作规范,咨询服务成效显著的,经民间WTO机构申请,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核准,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

  九、支持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
  对各类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反倾销应诉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大宗、重点商品或对全市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所支付的部分费用。反倾销应诉经费补助由有关企业向市外经贸局申请,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十、加大对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一岛”管委会的考核力度。
  为进一步促进各县(市)、区,“三区一岛”开放型经济发展,动员千军万马走出去,增强经济竞争力,决定在年初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调整外贸经营权获权、用权考核指标,并增加各类国际经贸人才培训和引进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见《2002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补充意见》(附件二)

  十一、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宁波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外经贸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一步增强外贸出口对全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若干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资格条件
  1.全市各类企业参加我市有外展权单位组织并列入市补贴的境外展(博)览会,可申报境外参展补贴。
  2.全市新获权进出口企业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参加市外有外展权单位组织的境外展(博)览会或我市有外展权单位组织的未列入市补贴的境外展(博)览会,均可申报境外参展摊位补贴。

  二、补贴的国别范围
  1.南美洲、非洲、亚洲(日本、香港地区除外)、东欧等需重点开拓的新兴市场(以下简称新兴市场)的展览项目。
  2.美加、欧洲(东欧除外)、大洋州、日本、香港地区等需保持的传统市场(以下简称传统市场)的展览项目。
  3.国家或市政府确定的需开拓的市场项目。

  三、补贴额度
  1.新兴市场的展览项目,每个摊位补贴1万元。
  2.传统市场的展览项目,每个摊位补贴0.8万元。
  3.国家或市政府确定的单体展览项目,每个摊位补贴0.6万元。
  4.全市新批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参加市外组展单位组织的境外展(博)览会和我市组展单位组织的未列入市补贴的境外展(博)览会,每个摊位补贴0.6万元。

  四、工作程序
  1.市组展单位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市贸促会提出下一年度境外参展项目计划,市贸促会汇总后,提出全市下一年度出展计划。市外经贸局根据出展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境外参展补贴项目,经征求市贸促会意见后商市财政局,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贸促会联合发文确认项目补贴计划。临时确需调整计划的,按上述程序确认。
  2.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各类企业已参加市内外单位组织的各类境外展(博)览会的有关资料和申请表,于每季末报市外经贸局(市属企业直接报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贸促会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领摊位补贴。市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将摊位补贴直接发放给企业。
  3.已享受市财政补贴的参展项目不再享受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基金补助。
  4.市外经贸局要加强对全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工作的管理,市贸促会要切实维护出展经营秩序;组展单位和参展企业要认真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出展规定,如发现有违章情况,将视情处罚。

附件二:2002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为了促进更多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经济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在《2002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企业自营进出口获权、用权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并增加各类国际经贸人才培训和引进考核指标。具体意见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三区一岛”管委会

  二、调整目标及指标分解
  (一)调整2002年度企业获取外贸经营权考核目标
  1.全市新增获权企业考核指标为500家。
  2.全市新增有进出口实绩企业指标为400家。
  3.具体指标分解见附件二(1)。
  (二)增设培养和引进各类国际经贸人才的考核指标
  1.关于外贸业务培训
  外贸业务培训主要对象指企业经营者、各类专业人员、各类资格准入考试人员、新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培训内容涉及国际营销、外贸单证、外贸报关、外贸报检、外贸财会、外贸英语、国际货代业务等。外贸业务培训标准是培训结束经考核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和由培训机构组织的单项培训时间连续7天以上的人员。
  2.关于国际经贸人才引进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加大国际经贸人才引进力度,积极主动走出去和参加市组织的各类人才招聘会,完成接收外经贸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引进境外、省(市)外国际经贸人才指标。
  3.强化人才培训、引进考核工作
  考核验收: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组织。宁波海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配合组织考核验收。各县(市)、区提供有关资料,考核组将上述资料综合后,确定加分或扣分。
  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二(2)

  三、考核办法
  1.完成用权考核指标计分办法不变。
  2.完成新增外贸获权企业指标得10分。
  3.完成外贸业务培训指标得6分。
  4.完成外贸人才引进指标得12分。
  超额完成考核指标,按基本分比例相应加分;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按基本分比例相应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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