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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设施检修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0 生效日期: 2001-02-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35号

南充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可否收取电力设施春季检修费的请示》(南市物费字[2000]16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整顿电价秩序严禁乱加价乱收费的通知》(川府发[1999]9号)第七条“认真整顿电力企业的经营性收费,规范其收费行为。省电力局系统由省电力局统一上报本系统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你市部分地方,对用户电表等电力设施,进行强制性年检并收取检修费,应立即纠正。在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无明文规定前,各级物价部门不得批准电力部门(公司)向用户收取类似的电力设施检修费,电力部门也不得进行设施强制性年检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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