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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0 生效日期: 2001-02-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6年2月29日发布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各条文中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三、第三条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从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用本规定”。

  四、第五条中的“审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修改为“审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的结果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五、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应积极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建设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查,以及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主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第二款在“未申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增加“并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

  六、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抗震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附表也按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评价业务收费按国家或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第十三条第(二)项“省级工程建设项目”修改为“省级及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删去第(三)项。

  九、第十五条修改为:“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质检”。

  十、第十六条修改为:“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和处以罚款”。

 

  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不“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单位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或有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评价资质审批机关降低或取消其评价资质;评价质量低劣,或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令整顿。经整顿无明显效果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在资质年审时降低或取消资质”。

  十三、第十九条修改为:“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转让、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提请证件颁发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十四、第二十条修改为:“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质检和验收的,由建设或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六、条文中个别称谓和文字作了相应修改或调整。

附表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一览表
  ┌──┬───────────────────────────────┐
  │类型│          工程项目及规模              │
  ├──┼───────────────────────────────┤
  │  │  1、省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州)首脑机关的办公大楼,│
  │  │市(州)级以上医院大楼;                   │
  │ 重 │  2、大型工矿企业、国防单位的重要办公大楼、大跨度生产用房;│
  │  │  3、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
  │ 大 │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  │  4、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跨度的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
  │ 工 │建筑、候车(机)大楼;                    │
  │  │  5、铁路、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规定必│
  │ 程 │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               │
  │  │  6、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重要的旅游索道工程和二类以上飞机│
  │  │场工程;                           │
  │  │  7、大中型火力发电生产用房、大型重要输变电站工程、大型电力│
  │  │调度中心用房;                        │
  │  │  8、大功率广播电视发射(接)塔、省、市(州)广播电视中心;│
  │  │  9、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大中城市电话枢纽;        │
  │  │  10、大型粮油库、冷冻库。                │
  ├──┼───────────────────────────────┤
  │  │  1、核反应堆、核电站、核供热装置;            │
  │可能│  2、核原料生产厂房和存放大量放射性物质的场所;      │
  │产生│  3、大中型化工工厂;                   │
  │严重│  4、大型尾矿坝;                     │
  │次生│  5、大型污水处理工程;                  │
  │灾害│  6、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生产、贮存│
  │的工│工程和管道输送设施;                     │
  │程 │  7、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及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Ⅰ级档水建筑│
  │  │及防护堤工程;                        │
  │  │  8、供水、供气、供油、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        │
  │  │  9、大中型贮油、贮气、贮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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