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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 2002-05-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2]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供销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改造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改造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省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基层社的历史包袱有所减轻,机制逐步搞活,但组织体系和为农服务功能弱化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巩固供销社事业发展的根基,落实供销社的办社宗旨,根据全国总社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9号),现就新形势下基层社重组改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社重组改造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开放办社,创新体制,通过资产重组、联合与合作、收购与兼并以及重建等多种形式,建立一批布局合理、产权清晰、机制灵活、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新型基层社。按照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要求,鼓励基层社通过大力兴办专业合作社,改造成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强化组织基础,推进体制创新,发挥供销社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基层社重组改造的工作思路
  (一)继续深化以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为重点的改革。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基层社的产权多元化;通过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起新型劳动关系;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核销不良资产,卸除历史包袱;通过妥善安置分流职工,减少冗员。基层社的改制改革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凡是有净资产的基层社,要尽可能保留社有资产在基层社中的股权,防止社有资产一律退出甚至分光,并通过吸纳经营者、职工和农民入股,建立产权多元、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二)按照区域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要求,重组建设一批经济强社。县(市、区)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要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农业农村经济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按照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三农”的原则,从当地基层社的实际出发,在改制改革、明晰产权、精简人员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基层社,特别要重视中心城镇基层社的建设。要通过“联大、联强”,采用连锁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改造传统的经营网点,有效开拓和占领农村市场,构建具有供销社特色的新的经营网络,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开展为农服务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建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改制改革和重组后的基层社,在切实搞好农资、生活资料供应等为农服务工作,努力做大做强社办企业的基础上,应当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利用基层社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设施、经营等方面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或“拳头”产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与农民共同创办专业合作社。基层社可以引导农民特别是产销大户牵头组建专业合作社,也可以通过资产入股、人员进社等形式与农民共同兴办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发展农资、生活资料等消费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参股控股基层社。不论是以何种形式兴办的专业合作社,都可以成为基层社的成员或主体,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可以进入基层社的理事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基层社的主任、副主任。
  改制改革后已经撤销基层社的地方,主要应通过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合作社,或通过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建设新型的基层社。
  (四)高度重视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努力完善为农服务网络。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站是新形势下基层社完善服务网络,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都要高度重视。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站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选择在农民群众有迫切要求,有一定购买力和村级班子比较强,有一定号召力的地方先搞试点,逐步推广。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基层社可以参股,也可以不参股。要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资和生活资料供应、农副产品购销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连锁配送形式,在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农技、卫生、文化、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提供配套服务。

  三、基层社重组改造的有关要求
  (一)合理布局,重视规划。在基层社的重组改造工作上,县联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基层社的建制调整,研究布局,搞好规划,分步实施。基层社比较健全的地方,要扶优扶强,重点支持一批强社,帮助它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产组合,充分发挥其区域性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作用;少数已实行“一县一社”的地方,县联社要直接引导、组织、领办、参股专业合作社,并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联合重建基层社。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兴办专业合作社既是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帮助农民增收的重要形式,也是实行基层社改造,使其真正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途径。在完成社办企业改制改革之后,各级供销社都要把兴办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任务来抓,不仅基层社要参与组织兴办,县联社和社办企业也要参与兴办。要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建设500家左右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合作社,力争达到1000家。2002年,全省新办专业合作社要达到100家,没有专业合作社的县要努力消灭“空白点”。省、市、县三级供销社都要抓好典型,通过点面结合开展工作。
  (三)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基层社的重组改造和专业合作社的建设,都必须明确其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通过依法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基层社和专业合作社都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运作,县联社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基层社改制改革后留下的公有资产,目前可由县联社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职能,履行其管理、监督的责任,并通过授权经营,确保这部分公有资产保值增值。

省供销社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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