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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 2000-10-10
发布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机遇,鼓励外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自主经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向
  鼓励外商在以下领域投资:
  (一)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利用。
  (二)交通、能源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
  (三)机械电气、建筑建材、食品饮料、医药化工等支柱产业。
  (四)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五)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
  (六)传统产品的开发与扩能、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七)出口产品开发与扩能。
  (八)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九)旅游业开发。
  (十)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和保健机构。
  (十一)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领域。

  二、财税
  (一)我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 70% 以上的,当年度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该企业增资或作为资本金投入本市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经财政机关审核确认后,退还其再投资部分新增利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40% 。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 10 年以上的,所需缴纳的增值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共享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审核确认后,可在三年内列支安排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六)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按车辆通行费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外商投资回收前,每年均按其投资比例返还外商。
  (七)我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十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荒坡、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六年。
  在荒山、荒坡、荒土、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四年。

  三、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二)鼓励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从事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场地使用费。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五)投资支柱产业及环保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土地,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减让 50% 。
  (六)利用外资在我市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上投资建设,可依法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使用,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出让金,其土地出让金减半计缴。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合资、合作,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应缴土地出让金额作为中方的投资额。
  (八)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农业产业化、支柱产业、高新技术开发和改造国有亏损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免缴土地租金,从第四年起开始减半计缴租金。
  (九)外商投资企业租用我市国有企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出租方按年租金的 40% 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农村集体土地(不含城镇规划区内的)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可将使用权租赁给外商投资企业,年租金原则上按该集体组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 1.5 倍计算,由双方商定,租金依法归农村集体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者。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高等级公路建设,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的优先权,并可在高等级公路附近有条件的城镇,以优惠价格获取部分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需征集体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拟定供地方案,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供地合同,由政府实行统征,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原有场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或利用其他土地与外商合营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由合营企业使用,但不得转让。

  四、金融
  (一)外商兼并我市国有亏损企业,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利息给予停、减、缓照顾。
  (二)外商投资购买我市国有企业的产权、经营权,如该企业将外商支付的转让金偿还原有贷款本金,银行可优先对该企业实行再贷款。

  五、投资保障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和项目手续的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
  1 、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项目,如该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不再另行编制申报可研报告,由有关涉外审批部门直接出具项目审批文件。
  2 、我市涉外部门收到齐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属于我市审批权限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答复;属于省级以上审批项目的,应在 6 个工作日内答复转报。
  (二)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登记明白卡”制度,并挂牌保护。
  (三)我市在市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设立外商投诉中心,统一受理外商的投诉。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及时办理外商的投诉。
  (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等方式。
  (五)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煤、气、通讯设施、货物运输等要优先安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六、其它
  (一)资不抵债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可在破产终结后,外商可用现汇购买破产企业受偿财产。在外商承担破产企业与受偿财产相对应的债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经批准,破产企业资产可以零价出售。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其投资比例达到 25% 以上的,即可视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政策优惠。
  (三)鼓励外商以专有技术、商标、专利权、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其无形资产价值由双方商定,可适当放宽比例限制。
  (四)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重点发展项目,除执行本政策的有关规定外,还实行以项目定政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五)对引进外资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引资全部到位后,经受益企业申报,由市政府招商办和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受益方或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六)本文未规定的,按国家和四川省现行的其他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执行。
  (七)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达州市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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