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46省道金龙(金华)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9 生效日期: 2002-05-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复[2002]105号、浙价服[2002]155号

金华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兰贺公路金华下潘征费站车辆通行费实行统缴的请示》(金价费[2002]3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46省道金龙(金华)收费站对附近区域经常过往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金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46省道金龙(金华)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100元/年.辆  收费站附近乡村,其中西十村
  12元/年.辆
  150元/年.辆  收费站附近乡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