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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8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我市外贸出口总量,提高我市经济外向度,增强我市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衢政发(2001)108号文件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对外贸出口补贴力度。从2002年1月1日起,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下同)自营出口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以上年外管核销数为基数),基数内由原每美元贴息0.01元提高到0.05元人民币;超过基数部分由原每美元贴息0.02元提高到0.07元人民币。其中市本级外贸公司收购本地产品(衢州大市范围内)出口每美元再贴息0.02元人民币。

  二、积极帮助各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凡参加国(境)外各类贸易展销会等产品促销活动,并经市外经贸、财政部门确认的,每个展(摊)位给予30%的补贴,最高额度为10000元人民币。

  三、实行市本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凡取得国税部门应退未退出口税额证明书,并向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出口企业,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

  四、鼓励企业引进外贸人才。当年市本级企业从外地引进的外贸专业人才(经市外经贸局预先备案),当年实现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给予该外贸专业人才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上述资金从市外贸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追补。
  以上补充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各县(市)政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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