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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9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价检[2002]14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加强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收费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决定对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明码标价实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二、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收费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一切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明码标价使用价目牌、价目本。

  四、《浙江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价目表》的内容为:维修资质、计价单位(工时/元)、浮动幅度(%)、适用范围、备注等内容。《浙江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材料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内容为:材料购置地、服务费费率(%)、适用范围等内容。(详见附件一、二、三)(略)

  五、《浙江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价目表》、《浙江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材料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价目牌由省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各维修企业(户)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的《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价目本须在经营场所明示。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实施处罚。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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