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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高校、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8 生效日期: 2002-04-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做好高校、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高校、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事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了做好我市高校、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关于做好2002年浙江
  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计社会(2002)39号)和《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才(2000)2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通高校和中专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大力引进和合理配置大中专毕业生与扩充人才队伍数量、调整人才结构、提升人才档次有机地结合起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克服困难,加强指导,搞好服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国家统分、并轨、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均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实践生原则上按原协议就业。

  三、全面放开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类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均可面向全市就业。为了拓宽低学历毕业生的就业渠道,用人单位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可安排毕业生到专业技术、管理或生产岗位工作,其各种待遇均按岗享受。

  四、各级党政机关录用毕业生,除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外,必须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未经公开招考,应届毕业生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需补充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县、乡机关应结合机构改革,在搞好人员定岗分流的同时,通过招考,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五、鼓励多种形式的就业。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创办科技私营企业;鼓励毕业生采取技术入股等形式创办或承包经营集体企业;鼓励毕业生回农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种植养殖承包;鼓励和支持一时难以在本市落实就业的毕业生到境外或较发达地区劳务输出;鼓励低学历毕业生继续深造,提高未来就业的能力。

  六、凡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毕业生,通过市场双向选择一时难落实就业的,可凭《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到生源地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机构登记,人事部门于年底前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拟提供1-2次就业机会,若本人不愿意到所提供的单位就业,则自主择业。

  七、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硕士及以上毕业生可以在全市优先选择单位,也可委托人事部门指导推荐就业。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只要落实了接收单位,经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同意,可凭《报到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接收手续。对经人事部门同意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外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引进手续随到随办,一次办结。对愿意来本市工作但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外地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其户口可落在市、县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尤其是新型纺织、特色机电、精细化工等特色优势产业的企业,抓住机遇,主动出击,引进、储备紧缺和急需的各类高层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八、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改派。应届毕业生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的,从办理报到之月起一年试用期内,全部实行人事代理,一年后视单位具体情况可继续实行人事代理。应届毕业生以各种形式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就业的,按规定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当年度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含结业生),应于当年12月底前到生源地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档案托管手续,人事部门免费为其推荐就业,待业期间免费保管档案(享受免费服务的期限原则上至次年12月)。逾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视作就业。

  九、鼓励非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促进基础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非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愿意到教育系统任教的,可面向全市教育系统双向选择落实就业。

  十、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之前对毕业生应作全面体检。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现患病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的就业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湖州籍非在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都可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截至次年12月底止)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凭人事部门开具的《专业技术人员介绍信》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并实行人事代理。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实行人事代理,并可持《毕业证》、《身份证》及居住状况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准后,在居住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十二、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接收协议。高校、中专毕业生择业分别使用国家教育部和省人事厅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浙江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湖州籍非在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择业,使用省教育厅印制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取得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湖州籍非在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择业,使用湖州市人事局印制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十三、建立健全毕业生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各级毕业生就业推荐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湖州市人事人才网网址: www.hzhr.com,E-mail:webmaster@hzhr.com)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人事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从稳定大局的高度,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宽松的就业环境,保证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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