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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8 生效日期: 2002-04-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农村信用社经过近50年的发展,在为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自身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但由于历史包袱较重,存在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为“三农”服务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壮大实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
  至2001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已达250亿元,各项贷款185.66亿元,分别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的17.31%和17.66%,均列全市第二位。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遍布全市各镇(乡)、村,承担了全市农村绝大部分金融服务的职能和80%以上的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特别是与农业银行脱钩以来,我市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确立了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适应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趋势,积极探索金融支农的新路子,不断推出农户信贷新举措,在支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现在农村信用社包袱过重,资产质量较差,部分信用社出现亏损。在目前体制下,农村信用社各自分散独立,单体规模小,资本充足率低,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部分高风险信用社,其风险单靠自身无力化解,对金融和社会稳定构成潜在威胁。此外,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手段和金融工具落后,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弱势,经营环境不容乐观。

  三、有关的扶持政策与措施
  (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运用政策工具,支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质量。农村信用社市级管理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深化改革,统筹调度,严防发生系统性风险。各农村信用社要端正经营方向,坚持为“三农”服务,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增强抗风险能力,杜绝因新的违规行为造成风险。
  (二)建立宁波市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制度。2002年起,按农村信用社当年营业收入的1.5%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三)从2002年起,对农村信用社上交的地方部分营业税,各级政府在财力许可情况下,要用于充实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或专项用于风险化解。
  (四)全市农村信用社体制要尽快争取由目前的两级法人体制向一级法人体制过渡,过渡期间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在年终统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五)财政、税务部门在农村信用社处理抵贷资产过程中,对不动产和房地产过户所涉税费,在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后,给予减免。土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在处理抵贷资产过程中的土地过户收费给予50%的减免。房产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办理的房产抵押贷款免收抵押手续费;对农村信用社在处理抵贷资产过程中的房产过户手续费按国家计委最新下调后的最低标准执行;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房产部门同意后免收过户手续费。各级法院在受理农村信用社经济诉讼案件时要优先受理,快审快办,对预缴诉讼费及执行费,由有关农村信用社与法院进行协商后,给予支持。
  (六)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关心农村信用社发展,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正面的舆论导向,引导农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三农”,乡镇一级财政、税务、工商、农机、土管、社保等部门及村级经济组织的资金要尽可能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联社。各镇(乡)财政及资产经营公司、村级财务向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依法偿还,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逃废农村信用社的债务。农村信用社如发生风险,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县(市)、区政府负责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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