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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4-11
发布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2]69号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务必按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2)28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ОО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各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目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般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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