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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2]68号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企业所得税法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重新鉴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政策性强,各征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保证质量,按时完成鉴定工作。

  二、 鉴定的范围与时间。凡市本级地税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列入本次征收方式重新鉴定的范围,整个鉴定工作于四月十日前完成。

  三、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乃不申报的。

  四、 征收方式鉴定确认按下列程序操作:
   1、纳税人填写《嘉兴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征管局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2、鉴定表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证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主管征管局收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由征管局确认征收方式。各征管局鉴定确认工作结束后,应将工作情况汇总,连同鉴定确认软盘一并报市局税政管理处。
   4、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管局各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五、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由征管局确认为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以查实后,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六、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七、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八、应税所得率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  7%
   商业  7%
   交通运输业务  7%
   建筑业  10%
   房地产开发业  10%
   饮食服务业  年收入总额 200万元(含)以下的10%;
   200一500万元(含)15%;
   500万元以上18%
   娱乐业  25%
   社会中介机构  20%
   其他行业  15%
   律师事务所(公证)  15%

  九、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因纳税人不能单独核算,无法确定其主营业务项目的,按其经营行业从高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十、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十一、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各征管局依据税法规定,参照同行业的经营情况直接核定。

  十二、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其核定征收前发生的亏损不得税前弥补。

  十三、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季度预缴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在填写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分解到每个月,纳税人根据每月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十四、 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1、各征管局要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2、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3、 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依据要充分,确认审批要及时;
   4、 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5、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操作要规范有序,工作部署要与局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十五、 各征管局要根据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及时在TF2000系统中进行登记或变更。辅导纳税人按核定的征收方式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 各征管局、稽查局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征管和稽查力度。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十八、 新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原确定的征收方式一律停止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嘉兴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企业编码:  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税务登记号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是否合格)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是否合格)
1 帐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帐簿、凭证保存情况
5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征  收  方  式
纳税人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征管局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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