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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 2002-04-09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2]32号
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湖州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推进市区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五日)
  为切实推进市本区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根据国办发[1999]72号、财政部财税 [2001]198号和省政府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三区建制镇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墙体材料改革是切实保护耕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措施。在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同时,注重保护有限的土地,节约和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件大事。淘汰传统的实心粘土砖,禁止在建设项目上使用实心粘土砖,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三区管委会和各乡镇领导要充分认识在三区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墙体材料改革工作作为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强化管理,切实推进三区墙改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一)为加强对三区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大三区墙体材料改革的工作力度,三区的墙体材料改革要在三区管委会和市墙改办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建立三区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力量,落实责任。三区墙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区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经贸、城建、国税、地税、工商、国土、开发区等部门组成。
  (二)各区设立的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机构为市墙改办的派出机构,应配备2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墙体材料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墙改办领导。
  (三)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对三区墙改领导小组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三、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一)明确管辖范围。城区范围内除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不包括织里镇)的墙改工作由市墙改办负责管辖外,其余(包括织里镇)由城区墙改办管辖;南浔、菱湖区墙改办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墙改工作。三区墙改办管辖范围内的5000平方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墙改办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二)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三区墙改工作机构要加强在辖区内开展墙体材料改革的宣传工作,使墙改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共识,为推进三区墙改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控制实心粘土砖产量。
  1.三区辖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线,严格控制实心粘土砖转产多孔砖;对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签订目标责任制,控制总量,不得突破年度限产计划。
  2.鼓励和扶持砖瓦企业转产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财税[2001]198号文件精神,建材企业开发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经省、市新墙办(墙改办)的认可,市国税部门审核,可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3.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企业利用工业废渣、河湖淤泥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掺废率达到30%以上的,经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确认,报市国税部门审核合格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四)加强应用领域管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1.三区墙改机构应抓紧在各建制镇(含各镇的开发区、开放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开展墙改起步工作,根据市府办[2000]154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7月1日起,织里镇、南浔镇、菱湖镇范围内新建建筑项目(除零零线以下部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2.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使用砼小型空心砌块、各类轻板、轻钢夹心板、彩色水泥瓦等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
  3.加强墙体材料生产和进入建设市场的产品质量管理,三区墙改工作机构应对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建设单位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及新型墙材认可证的产品不准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项目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要积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应用,不得违反规定在建设项目中设计实心粘土砖,违者建设设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设计文件,计划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初扩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通过验收。
  (五)发挥墙改专项基金调控作用,按规定做好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开发项目,三区墙改工作机构根据省政府第87号令,向建设单位和业主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墙改专项基金,其他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按实际用砖量每块0.06元征收墙改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和业主持墙改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或开工手续。除省政府第87号令有关规定可免缴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免。
  2.征收的墙改专项基金,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统一上缴市墙改办财政专户。
  3.三区城建办要积极配合做好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在建设单位和业主办理建设项目有关证书手续时,协助三区墙改工作机构做好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对未办理缴纳墙改专项基金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业主,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项目相关证书。
  4.三区墙改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管辖区域内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验收和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小于40%的,不予退还墙改专项基金。达到4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孔洞率23%以上的粘土多孔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70%退还专项用费。市墙改办对三区墙改工作机构在建设项目验收和墙改专项基金返退工作上进行指导。
  5.三区墙改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地税、国税部门,按照财政部财税[2001]198号和省政府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向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征收17%的增值税和墙改专项基金。
  (六)加强墙改专项基金管理。
  1.认真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专项基金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三区墙改工作机构征收墙改专项基金票据应使用省财政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墙改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转移墙改专项基金,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市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2.各区征收的墙改专项基金经返退后实际收入的70%列入各区墙改工作机构分设的财政专户,30%列入市墙改办财政专户,用于发展墙体材料改革事业。
  3.各区墙改工作机构的办公经费,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市墙改办审定后报市财政批准。
  (七)加强指导,做好服务。
  1.市墙改办要加强与三区管委会、各建制镇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推进三区墙改工作上的有关事项,形成墙改工作合力。
  2.市墙办要做好三区辖区内建设开发单位的咨询服务工作,帮助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上的难题,促进三区墙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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