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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锦阳市电气铁路牵引用电二级均摊加价问题的回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0 生效日期: 2000-06-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171号
绵阳市物价局:
  你局绵价工(2000)100号《关于我市电气铁路牵引用电二级均摊加价问题的请示》收悉。我省二级均摊加价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都是根据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价管(1997)457号文所规定的:“地方集资建设的小水电、小火电厂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均需按省网统一销售电价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地市为单位,报经省物价局审核后,在本地区范围内实行均摊加价。”的原则而决定的,尤其是调峰加价,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又以川办函(2000)114号通知,重申仍要征收。
  由此可见,以上两项价外征收,均属国家政策范围内的加价,请你们向用户作好解释工作,同时也望用户给予理解,配合电力部门,共同维护电价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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