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171号
绵阳市物价局:
你局绵价工(2000)100号《关于我市电气铁路牵引用电二级均摊加价问题的请示》收悉。我省二级均摊加价和调峰电量均摊加价都是根据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价管(1997)457号文所规定的:“地方集资建设的小水电、小火电厂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均需按省网统一销售电价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地市为单位,报经省物价局审核后,在本地区范围内实行均摊加价。”的原则而决定的,尤其是调峰加价,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又以川办函(2000)114号通知,重申仍要征收。
由此可见,以上两项价外征收,均属国家政策范围内的加价,请你们向用户作好解释工作,同时也望用户给予理解,配合电力部门,共同维护电价改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