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土地整理中加强对电力线路等设施保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3 生效日期: 2002-03-13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2]24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目前,我市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已进入大规模实施阶段。随着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受到一定影响。为保证施工安全、设施安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将电力、通信等设施的保护工作纳入规范管理,在保证线路畅通、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抓好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强化保护意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保护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设施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线路设施的意识。
  二、紧密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妥善处理有关矛盾。规划、施工单位应主动加强同电力、通信和广电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制定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时,应及时将规划方案告知相关部门,并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进行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时,凡涉及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的,应首先考虑避让,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机械化作业,严禁在杆塔基础的保护区内取工或堆土,以保证电力设施的完好、完整;涉及35KV以下的电力线路的,电力部门应服务、服从于土地整理的需要,根据规划相应搬迁。个别调整面广,难度较大的项目,作个案另行协商解决;10KV电力线路的搬迁,电力部门只收取需搬迁线路的电杆工本费,该费用由土地整理业主支付;0.4KV线路的搬迁由各乡镇自行负责。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有电力线路等设施的工地上进行机械化施工时,为保护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线路安全,施工单位必须制订详细的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土地整理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同时,加强与电力、电信和广电部门联系,接受其监督指导。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