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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3 生效日期: 2002-03-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17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实现教育改革发展的有效保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指导、督促县区、乡镇政府和学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基础教育,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作用
  要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发展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机制。
  教育督导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督导是以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逐步建立起对地区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导向、激励、规范和保障作用。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是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必须把对县区、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督导的重要任务。同时,必须以督学为基本职能,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督导检查,推动学校落实《决定》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当前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
  切实加强对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的基础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坚持“两基”年审制度和“分类指导”的原则,促进乡镇基础教育的均衡化、标准化、现代化和持续发展。
  对尚未通过“高标准普九”验收的乡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过程督导,指导、督促和帮助这些乡镇尽快摆脱教育落后面貌。评估验收仍执行1997年市政府转发的《湖州市乡镇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求及实施办法》,督导的重点是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状况和基本办学条件,力争使这些乡镇在2002年全部实现“高标准普九”。
  对已经通过“高标准普九”的乡镇,要通过年审复查工作,切实巩固“高标准普九”成果,逐步提高“高标准普九”水平。基本要求是:确保普及程度、资金投入、教师队伍、教育质量和基本办学条件不低于评估验收标准,并在巩固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从今年起,要用三年时间,对已经实现“高标准普九”的乡镇全部进行复查。同时,积极开展争创省、市教育强乡镇活动。教育强镇继续实行申报制。
  对已经被评为“浙江省教育强镇”的乡镇,要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对满二年的教育强镇进行复查,复查中认定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报请省撤销其“教育强镇”称号。要着手研究制定教育现代化乡镇的标准和办法,教育督导部门应依据新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督导检查。
  建立适应素质教育的乡镇教育综合评价制度。评价方案要从“发展程度”、“办学设施”、“教育投入”、“师资队伍”、“教育质量”等五个方面进行(具体方案另发)。有关部门应把督导部门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乡镇领导政绩、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创新评价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在督导评估中,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条件,更要注重效率,把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率、图书的流通率等列入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评价,促进乡镇学校教育现代化建设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切实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经常对教育经费落实、中小学危房改造、学校师生安全、在校学生巩固、中小学收费、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促进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在开展各种专项督导检查中,要注意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总结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认真贯彻国家教育督导团制定的《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和省制定的《综合评价方案》,着重检查县区、乡镇政府是否用正确的教育思想领导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两个《决定》(《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是否落到实处、对于推进素质教育是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工作是否扎实且有进展、是否依法确保对教育的投入,以保障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等等。在评价的方法上,采取以年度权威的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加上一定的定性分析,对每一个县区进行综合评定和横向比较,以此来衡量一个地方的教育工作主观努力程度和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幅度,从而激励所有县区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快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此项工作2002年先进行试点,2003年结合创建省教育强县区活动推开。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指导纲要(修订稿)》,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有中小学进行全面督导评估,着重检查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努力优化教育、教学过程等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估,省等级重点中学、省等级综合高中、省等级职业学校的申报工作,由市教育督导室组织,并根据省授权,组织对其中二、三级学校的验收,各有关部门配合。对市级各类评估检查活动,由市、县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配合。市负责对高中阶段学校的督导评估,县区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的督导评估。要协调和组织督学以及教研室、教科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对所属学校开展教学工作专项督导评估和经常性检查,深入到学校教育教学领域,深入到课堂,督促和指导学校按照素质教育要求,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不断优化教育教学过程。从2002年开始,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按分工要对所有学校进行新三年一轮的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同时要开展对民办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工作。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紧紧跟踪教育改革的进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督导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推进教育督导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和创新。要实行教育综合评估的归口管理,减少单项督导评估,避免重复检查验收,统筹安排各类评估检查活动,把各类评估检查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中。逐步尝试将部分评估任务委托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按有关标准、程序组织开展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市、县区两级督导机构建立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分级开展督导工作。

  三、切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督导室是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代表政府和教育部门实施教育督导评估的专门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机构的建设。各县区都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建立健全与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明确其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的双重职能。要从教育督导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出发,帮助解决所需经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提供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信息资料等,努力改善督导工作的条件,保障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对所辖地区和有关教育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人员。市、县区教育督导室均应配备相应数量和职级的专职督学;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包括从民主党派人士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其基本条件是: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3、具有大学本科(县督学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有七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5、身体健康。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均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专职督学可以是行政编制,也可以是事业编制,凡事业编制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各级督学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深入基层、学校,加强调查研究;要加强学习,提高水平,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廉洁奉公,求真务实,树立督学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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