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130号
资阳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资阳地区物价咨询事务所收取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费标准的请示》(资地价费(2000)104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001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物品估价鉴定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5)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所属资阳地区物价咨询事务所开展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资阳地区物价咨询事务所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对旧机动车交易价格的评估工作,可按不超过评估额的2%收取评估费。评估费由委托方支付。
二、所收评估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依法纳税。
三、本文从2000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