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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 2002-02-27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2]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提出了《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各地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受到了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欢迎。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打造“信用湖州”,在农村地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主力军作用,支持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意义
  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是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金融政策的具体体现。这项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农民及时、方便、有效地获得贷款,通过扩大生产经营,不断增加收入,为扩大农民消费,开辟农村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有利于规范农村金融秩序,在广大农村地区企业和农民群众中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促进农村信用文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端正经营方向,找准市场定位,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有利于增强农村基层党政干部和广大农民、农村基层党政干部和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和广大农民的血肉联系。

  二、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企配合、村组响应的综合整治、良性互动的创建格局。在创建工作中,要注重“三个结合”,即把加大信贷投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与加快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相结合;把密切联系农民,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声誉,打击逃废债、保护金融债权,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与建设农村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把增加农民贷款,保证存款支付,促进农民增收,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

  三、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具体目标
  (一)当年目标。按照当年创建当年收效的原则,2002年“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要实现以下目标:
  1.确保年末农户、个私贷款占贷款总量的45%,力争达到50%。
  2.每个乡镇创建1-2家信用村(组),在信用环境好、信用村(组)创建成绩显著的地区积极开展创建信用乡(镇)活动。
  3.年末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25%,力争达到28%。
  (二)中长期目标。通过2-3年的努力,使“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取得重大突破,具体目标如下:
  1.农户、个私贷款占贷款总量的70%以上。
  2.信用村(组)创建工作全面开展,信用乡(镇)创建取得明显成效。
  3.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40%以上。
  4.农村信用意识有明显提高,辖区无恶意逃废债行为。

  四、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布告、宣传横幅和召开动员会、总结会、现场会等形式,宣传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目的、意义,公开农户信用、信用村(组)、信用乡(镇)评定条件以及贷款方式、条件、额度、利率、期限,大力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三位一体”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使农村地区的信用意识得到明显提高。
  (二)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按以下三个序列进行。一是信用农户体系。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指标及分值标准由各县、区信用联社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二是信用社(组)体系。信用村(组)是农户信用评定层次和效果的提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20%以上;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的贷款农户总数的98%以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积极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三是信用乡(镇)体系。信用乡(镇)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关键环节,也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更高层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20%以上;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基本无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后的资产处理完毕;乡(镇)党政班子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拓展业务,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步发展。
  (三)打击逃废债行为,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各地要把打击逃废债、保护金融债权,作为“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以积极的姿态,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2]8号文件所明确的各项政策要求,简化手续,搞好服务,支持市农村信用社特种资产处置中心开展工作,推进农村信用社的良性发展。
  (四)做好信用评定工作。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专门负责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对评上信用等级的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授证;农村信用联社要因地制宜,制定信用村(组)、信用乡(镇)评定办法,对评上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单位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挂牌授证。对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实行摘牌收证。

  五、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领导,切实履行领导、指导、协调的职责。为加强对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行长为副组长,市有关部门、有关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湖州市农村信用工程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二)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的开展,主动帮助协调和解决创建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企业和农户恪守信用,制止各类逃废农村金融机构债务行为,推动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支农提供有效的监督和服务,在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中积极为地方政府当好参谋。同时,在农村地区要加强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知识、信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育农村社会信用意识,定期对“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评价。
  (四)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主体。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对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认识,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要求,积极筹措信贷资金,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核定信用贷款限额,发放贷款证(卡),根据农户资金需求,在限额之内随时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积极推进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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