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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8 生效日期: 1995-02-28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险函(199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民政厅结合本省实际,联合下发文件,对各市、县及乡(镇)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配备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隶属关系,解决了各级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问题,值得借鉴。现将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机构问题的通知 
 
 
(琼编字〔1995〕8号 1995年1月20日) 
 
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适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门民办函〔1994〕63号和国家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劳部发〔1994〕3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1年我省部分市、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础上,从1995年开始全面铺开。各市、县,各乡(镇)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其机构名称为“××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机构性质应为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比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低半格;人员编制按以下标准掌握:市县保险局,农业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管理人员控制在6名以内。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人口增配1名管理人员。乡镇保险站,原则上每站配1名专职管理人员,人口较多,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增加1名。实有人员的配备,各市县要根据实际工作业务进展情况逐步到位,不要一次配齐。 
 
  二、各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由同级政府民政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省民政厅的指导。 
 
  三、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编制事宜,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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