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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特殊政策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1 生效日期: 2000-04-21
发布部门: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府发[2000]24号

     为加快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鼓励中外客商投资开发区建设发展。在国家批准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9.94平方公里范围内实行以下特殊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
  分为两类用地,实行不同的土地价格。一类用地为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价格最低为每亩8万元人民币(净地,费用包干。下同),按不同的地段划分为若干档次,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地价;代征地按地价的50%计收。二类用地为非生产性项目建设用地,土地最低价格为每亩12万元人民币,按不同的地段划分为若干档次, 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地价。

  二、税费收取
  l、税收部分:
  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低于1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外地来开发区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或项目,经批准后可参照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执行。
  ③对设在开发区内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海关保税监管,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④开发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⑤外商投资盼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lO%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三资企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⑦中外合资企业可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8年。
  ⑧所有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暂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⑨开发区内投资新办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工业企业或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批准,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给该企业作为生产发展会金。
  ⑩在开发区内新办经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需要政府支持的重点工业企业,经批准,从投产之日起按当年实际入库所得税我区实得部分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部金额和第三至第五年减半金额由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今安排给该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
  2、费用部分:
  开发区内不分内资、外资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费用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对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执行“只收税,不收费”的政策,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凡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进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单位人员的户口享受成都市城市户口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费。

  三、服务措施
  凡进入开发区的新建项目,签订协议后,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由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凭开发区管委会公章代办区内相关手续。在申报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内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lO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四、凡国家、省、市新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开发区有关政策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六、本决定由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镇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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